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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当事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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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来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一、办理步骤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二、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三、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对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 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无力支付担保费的,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如果法官认为可以不提供担保,那么也是可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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