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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程序中的形式审查处理方式

2025-01-05
第一,如果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委托书或未明确委托权限,则应进行补正。如果在期满后仍未补正,则视为未委托。 第二,如果复审请求经过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需要补正,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 第三,如果复审请求经过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四,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如果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则应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如果在期满后仍未答复,则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如果复审请求经过陈述意见或修改后,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则应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相关法规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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