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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普通程序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普通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以下法定程序进行:(1)处置事故现场,调...
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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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保险不能拒绝赔偿。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适用本条例。所以,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明确,交强险就应该赔偿损失,这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可见,交强险赔偿并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和地点,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发生的车辆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法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通知被保险人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间、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依据道交法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交通警察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接受警察,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理,调查事故现场,调查科学调查,固定证据,交通警察部门向派出所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事件性质,及时交给刑事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2000)第33号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到公共财产的处罚,根据第1000条、第30条、第3条、第15条、第1000条、第3条、第1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15条、第1条、第10000条、第3条、第3条、第1条、第1条、第1条、第3条、第1条、第1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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