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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可以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嫌疑犯可以接受保证审查。但是,关于等待审查,首先要注意等待审查,不应该等待审查。第二,即使在怀孕期间等待审查,也有不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前提。现在的问题是,在一些事件中,有些嫌疑犯或被告怀孕了。但是,在等待审判的时候继续犯罪,是否应该适用于等待审判。在实践中,仍然有争议。但是,在很多情况下,采取等待审查的措施。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拘留的罪犯,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可以暂时在监狱外执行。
一般情况下,怀孕判刑了是需要坐牢的,不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是怀孕了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孕妇犯罪当然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她们不适用死刑,而且在被法院判刑后如果判处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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