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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所谓“离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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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原则上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分手后的分割方式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也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1、没有特别约定或不能证明购买资金完全由个人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虽然不属于夫妻共有,但份额上也是一人一半。 2、夫妻没有结婚证,但双方都没有配偶的。法律上认定为无效婚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和相互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但法律不干涉。 3、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存续期间,由共同生产取得的债权或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4、最高院对同居生活的财产处理解释: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5、对双方没有配偶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双方只要不是AA制或有特别约定,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债权债务,一般都会认为以属于共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虽然对此关系认定为无效婚姻,但对期间共同取得的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方式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基本一样。
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同居行为就是同居。对于同居财产分手后分,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的,分手后按照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协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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