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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诉案件可以撤回吗

2024-12-03
刑事公诉案件存在撤诉的可能性,但只有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代表,拥有撤回起诉的法定权力。关于刑事案件的公诉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案件可以被撤销,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认定为犯罪;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公诉案件的撤回权在检察机关手中,并非由被害人或被告人自行决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但并未涉及公诉案件的撤回问题。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撤回以及撤回的条件和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策。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法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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