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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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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居民的生活困难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和关怀访问,宣传救助政策,开展救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
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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