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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革后,如何处理剩余的营业税余额?

2024-11-13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完全营改增”政策,全面取代了原有的营业税制度。营业税是一种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各类机构与个人所获得的营业收入进行征税的税收体系,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并永久性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所有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都适用该法。该法旨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都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则应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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