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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震灾区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可以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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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要求按下列规定确定:(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二)开展了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经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三)其他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所需费用。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对地震观测范围内的项目,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在四川省XX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准备与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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