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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首先,需要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 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是否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较难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指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规定,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任何限制。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工商变更登记是两个问题。 内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用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但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要办理变更登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署的章程修正案与股权转让协议外,还需要股东会决议。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适用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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