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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解除需的时间:一般需要一至三年才能消除。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
失信人员解除需的时间:一般需要一至三年才能消除。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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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几项规定》的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的;(二)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抵制执行的;(三)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瞒、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限制和拒绝履行合同的;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的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抵制执行情节严重或有多种失信行为的,可延长1~3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或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事先删除失信信信息。
失信名单一般需要一至三年才能消除,但是如果失信人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就可以申请解除失信人员名单。履行义务的途径有: 1、法院途径:即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 2、债权人途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
失信名单一般需要一至三年才能消除。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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