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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二)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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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前款规定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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