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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现委托(受委托人)与我(单位)与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意见 □2、代为放弃、变更或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3、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4、其他事项: (委托人)签章年月日
关于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说法,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级别管辖,人民法院立案管辖权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1.2、1.3、4部分的内容。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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