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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为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1)编造引进资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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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是为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其他方法如:伪造单位的印章、印签等骗取贷款等。 3、主体方面本罪为一般主体,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经合法手续,擅自挪用或者非法占有本单位的库款,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该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不仅是故意,而且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为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使用其他诈骗方法足以使金融机构信以为真而作出错误贷款的行为,此项规定为涵盖性条款,凡是属于足以使金融机构信以为真而作出错误贷款的诈骗方法均是。数额较大是本罪的必各要件。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仅指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且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在我国经济逐步转轨的过程当中就导致经济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近乎于猖獗,贷款诈骗罪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可是,通过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词也能够有效的维护司法公正,在辩护词的这4个组成部分当中每个部分要阐述的内容都不一样,辩护理由会提前和犯罪嫌疑人沟通的。
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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