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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为了避免犯罪分子的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相关部门调查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场所等情况2、为...
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条件: (1)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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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客体要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2、本罪的客观要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要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要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
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条件: (1)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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