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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是指以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可作为使用工具或获得财产权利和资本收益的凭证。这里的有价证券仅指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企业发行...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行为认定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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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的界限。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相互关联的犯罪,有共同点,如故意犯罪,侵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只侵害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不同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是利用伪造、变造的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证券获得受害者的钱财;伪造和变造国家证券只是伪造和变造。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在确定这种情况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一般根据刑法涉及犯罪的理论选择重罪进行认定处理。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直接诈骗,只出售或者转让他人的,因为中国刑法没有规定出售伪造或者变造国家有价证券为犯罪,只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国家有价证券,不仅直接利用其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还出售或者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行为人还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利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与有价证券诈骗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国库券是指为解决急需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其以面值发行,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到期则由国家还本付息; (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载明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如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等,但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本票、汇票、支票、存单、委托付款凭证、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的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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