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该公司恶意逃债,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讨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可以提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增加给债权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根据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以下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人已浏览
32人已浏览
38人已浏览
6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