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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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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定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定价。 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一)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二)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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