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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二)屡查屡犯的;(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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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第二,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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