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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陆续承认婚内强奸,从侧面说明女性的法律地位越来越高...
一般都会认定为强奸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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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没有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主观上不具有发生性行为的目的。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其它行为来达到性满足,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使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以及满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为。强奸和强制猥亵都属于性侵害,两罪侵犯的都是受害人的性自由权,但是两者又有着不少的区别。强奸的行为人,是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的行为人,采用的同样是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为了追求性的刺激,强制和受害人进行性行为以外的身体接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依据该规定,关键是看行为发生时,是否明知不满14周岁。
是否构成强奸罪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客观上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侵害的对象通常是已满十四岁以上的妇女(也可以是未满十四岁的幼女)。结合本案实事,该现役军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该军人虽然主观上有诱骗(例如承诺发生性关系后给予金钱或者某种物质利益,事实上发生性关系后该军人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诺言),此时发生性关系的基础是双方建立在某种利益与肉体的交易上,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带有诱骗的成分,但该女孩是为了金钱利益或者物质利益而牺牲自己的肉体,本质上并没有违背该女孩的意志,因此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情形:如果该军人使用诱骗的手段是完全违背该女孩的意志(例如先哄骗该女孩吃安眠药,然后再强行与该女孩发生性关系),则在这种情况下该军人构成强奸罪,依法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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