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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一方有重婚;一方与他人同居;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损害赔偿包括...
能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不外有两个: 1、主体必须无过错方,即过错一方不能起诉离婚请求赔偿; 2、客观情形即对方具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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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重婚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妨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和该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使另一方在名誉上遭受到损害,违反了民事立法关于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规定,而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损害是由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所致,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导致的赔偿,恰恰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同居者”是婚姻关系中的“违规者”,他或她违背的是社会公共道德。这种行为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背叛,它会冲击稳定的夫妻关系,会导致忠于夫妻关系的一方心理上严重失横进而给其带来精神上的打击和损害,它侵犯的是“守规者”的人格尊严权,另外,这种行为也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名誉权,应当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害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民事责任;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往往会侵犯家庭成员的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由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占很大比例;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遗弃主要是指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遇到较大的困难,如生活上的窘迫、严重疾病等,另一方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帮助的义务的行为。这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伤害,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于遗弃家庭成员,遭遗弃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主张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等。而且只有当一方存在上述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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