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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 1、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延迟交房、延迟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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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 1、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延迟交房、延迟付款等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 1、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延迟交房、延迟付款等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有:房屋产权不明确;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订立定金不退的霸王条款;一房多卖;房屋被限制交易;中介公司暗箱操作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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