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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保障户(A类):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极困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程度为一、二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极困家庭;(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当年治疗自付部分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1.5倍以上的极困家庭;(3)供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大中专院校,实际支出有关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1.5倍以上的极困家庭;(4)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极困家庭。A类保障对象实行整户识别、整户施保(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已享受孤儿补助的困境儿童、特困供养人员外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2.基本保障户(B类):指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中等贫困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程度为三、四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等贫困家庭;(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慢性)疾病,治疗自付部分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1倍以上的中等贫困家庭;(3)供子女上普通高中、大中专院校,实际支出有关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1倍以上的中等贫困家庭;(4)因病或年老体弱、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赡(抚、扶)养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中等贫困家庭;(5)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中等贫困家庭。B类保障对象实行整户识别、差额补助。
依据相关的规定,申请贫困户的条件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退出机制的通知》 三、贫困人口退出标准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 (一)人均纯收入。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按当年确定的标准),达到不愁吃、不愁穿。 (二)住房安全。住房遮风避雨,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三)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无因贫失学辍学。 (四)基本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符合条件的享受医疗救助。 (五)饮水安全。水量、水质、取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达到规定标准。
一、农村低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当地农业户口,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年平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的家庭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多年困难的家庭状况一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赡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的150%以内的,家庭中失去年劳动力的重大残疾人和失去劳动力的重大疾病患者可以独立申请。 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家庭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转移但尚在学校学习的学生,虽然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的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育场所服刑,劳动教育人员不包括在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中 (三)外出劳动者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包括在共同生活中的家庭人口计算中,但应按规定申报和计算收入。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承包土地、山林、池塘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农业科学技术训练和劳务输出 (二)拒绝协助家庭调查或隐瞒家庭实际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瞒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法定抚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有抚养(抚养、抚养)能力的; (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级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毒品等原因,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教育仍未改正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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