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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5条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3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罚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七、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5条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3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罚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七、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量刑畸轻是指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下,量刑畸重是指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上。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重,但处刑却靠近三年,情节较轻,但处刑却靠近十年,就是量刑畸轻畸重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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