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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维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二...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过统一考试,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上岗。机动车维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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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发生故障的车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服务制度、服务承诺和质量保证期,并将工时定额和结算单价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竣工质量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付费或接收车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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