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解答如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后,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解答如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后,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这一规定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手段,一是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1人已浏览
3,560人已浏览
914人已浏览
3,0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