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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和进口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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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其他专项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融资、项目融资、融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融资租赁和典当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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