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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辖区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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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请被拆除房屋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政府的拆迁许可文件及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证书。拆除自有房屋并且不存在补偿安置的,只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证书。已拆除房屋未的,其原址上新建的房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因放弃房屋所有权而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和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于2015年6月29日审议,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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