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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需要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该告知书应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如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同时,应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 调查确认土地权属:市、县国土资源局或国土资源所应进行征地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 告知听证权利: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 组织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应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听证的笔录和纪要应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如有必要,应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6. 发布征地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等内容。 7.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8.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应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应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以及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此过程中,没有对法律法规进行改动。同时,也没有改变文章的意思。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处置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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