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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上牌新规定

2021-11-18
电动车牌照的规定因省市而异。以武汉为例,电动车牌照规定如下:根据《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或者领取外国牌照但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注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和许可,并现场交验车辆:(一)车主合法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齐全、列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依法取得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的电动自行车安装防盗芯片。

相关法规

《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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