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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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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前一般会让双方调解,调解无果后可以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最后如果协商无果,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一般做到以下几点争取到的几率会更大:1、经济允许的,可以表明家庭条件对孩子的成长有相对好的帮助。2、相比对方能有更多时间或愿意花更多时间陪伴孩子。3、孩子如果长期随己方或己方父母成长,且己方父母有能力也愿意照顾孩子。按照《婚姻法》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可以得知,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最主要的是考虑到怎样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是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的。所以争取抚养权主要的是必须有能很好的照顾孩子的意愿,对孩子成长有良好的帮助。在判决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改子女抚养权。
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具体地说,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不过,在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离婚诉讼中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围绕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举证。 如果子女年龄不满两周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跟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会把抚养权判决给女方。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女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搜集证据: 1、子女随女方生活,或者说在女方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那这种情况下,对于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来讲也是比较有利的。 2、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考虑到其恶习,对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子女判决给女方。 3、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这个条件也是非常有利于女方去争取自己抚养权的。 4、已满8周岁子女愿意和女方一起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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