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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需要申报并缴纳实际缴纳营业税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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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欠款单位的利息收入应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财务费用主要内容(1)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财务费用(2)汇兑损失,指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等。(3)相关的手续费,指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需资本化的手续费除外)、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等。(4)其他财务费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等。
利息收入会计处理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 借:银行存款(蓝字) 借:财务费用—利息(红字) 事实上你所做的分录没有错,从会计意义上说的话,损益类科目增加额应该记贷方,但是因为利息属于财务费用的明细目,而我们习惯上把费用的增加记在借方,所以通常情况下都把利息收入用红字记在借方,而不怎么“习惯”用蓝字把它记到贷方。处理结果是完全一样的。
门窗企业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收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可靠估算,应采用完成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所得。(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可靠估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入金额可靠测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可靠计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3)企业应根据受理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格确定劳务所得总额,并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所得总额乘以完成进度扣除以前的纳税年度累计确认提供劳务所得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所得。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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