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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主要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3、主体...
构成聚众淫乱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秩序。 2、行为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 3、犯罪主体年满l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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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持的公共生活的整齐状态。违反了这样的公共生活规则,打破了公共生活的整齐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在维持日常生活中稳定的联系和风尚习惯的交往规则。集体淫乱犯罪是违反社会公共生活的交往规则,破坏社会风俗习惯的行为,可以说从这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破坏了公共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集体行为,一是淫乱行为。集体是指集体,是指主要分子故意开始,集体或者不特定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集体在同一个地方。集体的人至少应该是3人以上(包括3人),但并不是指3人以上的犯罪者。如果只有两个人,就不能构成成本罪。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集体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满l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构成成本罪的只有集体淫乱的主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主要分子是指召集、教唆、主张集体淫乱活动的人,多次参加者是指主要分子以外的集体淫乱活动至少达到3人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集体淫乱活动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作犯罪论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危害社会的結果是指对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针对自身的行为会毁坏公共秩序,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知道的。本罪主体不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还知道破坏公共秩序会得到一定的精神满足。本罪的主观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求下游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满足。本罪的目的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两者非常密切。在集体淫乱犯罪者眼中,只有破坏公共秩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刺激的目的,集体淫乱犯罪者对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有希望的态度,破坏公共秩序是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反,行为者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也不是大众的淫乱犯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恶性结果发生。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处罚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2.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秩序。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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