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
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各地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1、虚假标价2、2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假标价5、虚假折扣6、模糊赠与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8、虚构成本9、不履行价格约定10.质量和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规定,经营者价格欺诈行为,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收入,处罚违法收入5倍以下的处罚金5万元以上的处罚金50万元以下的情况下,严厉取消经营者的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2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