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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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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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