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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四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举报假烟有奖励,最高予以实物案值30%的奖励,奖金上不封顶;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案件,根据查获环节、卷烟规格不同,最高给予15%的奖励。
举报假烟有奖励,最高予以实物案值30%的奖励,奖金上不封顶;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案件,根据查获环节、卷烟规格不同,最高给予15%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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