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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约定了利滚利2005午12月10日,王某某向李某某立据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0个月,月息2%。2008年10月1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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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利润滚动的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超过这一类,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这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利息的给付,产生的争议多集中在债务人单笔偿还债权人本息的顺序、债务人还清同笔借款本息后又要求债权人就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予以返还、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否应抵做本金几方面。 针对债务人单笔偿还债权人本息顺序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先给付利息,再偿还本金。 对于同笔借款本息付清后,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就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予以返还的请求,大部分观点认为应不予支持。但就本息未还清的借款,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否应抵做本金,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予以调整,即将已付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抵做本金,有的不予调整。
只要约定有合法范围内的利息,且借款本金一直没有归还,那么理论上相应的利息可以一直产生,但是要考虑诉讼时效等权利主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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