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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施工许可证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以上2%以下的工程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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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1、开工报审方面的不规范行为 1.1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8条规定,施工许可证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是开工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业主违规开工。业主受经济利益驱动,偏面追求工程进度,或因其他原因,施工许可证尚未办妥就匆忙决定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也为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无奈,未阻止业主违规行为。有的虽进行了抵制但制止不力,有的甚至默认开工。 (2)监理程序混乱。由于监理人员怕承担责任,故意推迟或延误正常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材料、工序报审检验不及时见证、签认,造成监理资料失真,施工质量失控。 1.3防治及监控措施 (1)无施工许可证,总监理工程师不能签发开工报审。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也不宜签发停工令,因为监理尚未同意开工,何来停工?同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告诉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监理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采取监控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2)材料检验、施工质量验收则正常进行。因为这些基础工作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同时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不检验、不验收将造成监理人员失职。 2、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中的不规范行为 2.1法规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方组织、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2.3条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1条规定,工程师(即总监)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验收规范引用不当,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缺乏针对性措施。笔者在资料检查中经常发现,施工单位提交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常常采用“通用范本”,除了工程概况外,其内容仅罗列一些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有的出现“张冠李戴”:没有桩基的写有“桩基施工措施”;没有钢结构的出现“钢结构施工注意事项”。有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引用已废止的旧规范,而监理也签上了“同意此方案”的审批意见。 (2)审批程序颠倒。由于监理对规范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不熟悉,有的施工企业内部审批手续尚不齐全,监理却已审查通过;有的监理工程师尚未审查,总监已经签认。 (3)监理审核超过时限。监理人员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缺乏时间观念。一份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往往长达一二个月。在审批过程中,有时仅为一些细节问题多次退回修改,以致影响开工报审。 2.3防治及监控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突出指导性、实用性,要有符合本工程实际的针对性措施。应严格遵守新旧施工规范的有效执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程,均应执行新规范。要及时掌握续后规范修订信息,如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对混凝土标养温湿度要求有所提高;钢筋焊接及验收从2003年5月1日起应执行新的行业标准JGJ18-2003;等等。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监理规范执行,坚持先施工企业内部审后监理才审、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后总监才签认的原则 (3)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时限。笔者建议一般工程不宜超过7~10天。总监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掌握好原则,只要主要内容完整、内部审批符合规定,就应审查通过。对一些不足之处或具体细节问题,可通过编报补充材料解决,以确保审核时限要求。 3、建筑桩基施工中的不规范行为 3.1法规依据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在软弱地基中被广泛采用。严格控制桩位偏差和确保桩顶与承台良好连接,是桩基施工质量的关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第8.5.2条规定,柱顶嵌入承台长度不宜小于50mm。《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3条把预制桩桩位的允许偏差列为强制性条文,同时又列入主控项目,对桩基质量验收具有否决权。 3.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两种桩顶标高混淆。近年来,笔者调查了上海市区数十个预制方桩桩基施工监理情况,发现普遍存在桩顶标高偏低,致使桩顶嵌入承台长度不足,削弱了桩基承载能力,其严重程度堪称“质量通病”或“顽症”并不过分。究其原因,主要设计人员缺乏实践经验,施工图中桩顶与承台连接节点欠详,或表述不清,容易造成误把桩顶结构标高视为沉桩施工中的桩顶标高。 (2)破桩方案不周,技术交底不清。施工单位操作人员破桩时未预留嵌入承台高度,而误将桩顶全部凿除。有的破桩方法不妥,如用大锤夯击,造成桩顶破碎无法嵌入承台。 (3)桩位偏差不按规范要求作全数检查,超偏桩号不经设计、监理认可的方案处理。无处理过程的隐蔽验收记录。 3.3防治及监控措施 (1)桩基施工前,应认真审核施工图中桩顶标高,发现问题应通过设计人员纠正。沉桩施工的桩顶标高,应在桩顶与承台连接节点的结构标高基础上,再提高150 mm,主要考虑将被凿除的桩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以及锚筋焊接长度。 (2)编制桩基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把沉桩桩顶标高和破桩预留高度列为控制要点。沉桩施工中,桩顶标高宜高勿低,因为桩顶偏高可通过破桩解决,而偏低处理比较麻烦。破桩前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破桩中严禁用大锤夯击,以免桩顶破碎。 (3)桩基开挖时,监理人员应做好巡视检查,并认真审核桩位竣工图,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过桩位偏差允许值的桩号,如有,则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其补强处理方案应经监理、设计认可。处理和隐蔽验收过程应封闭、完整。 4、建筑物沉降观测的不规范行为 4.1法规依据 沉降观测实测资料是反映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把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观测列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将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列为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查项目。 4.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 (1)观测滞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或虽已布点,但因疏于管理未及时观测。笔者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建筑物沉降观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中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进度已经过半,仍无沉降观测资料。 (2)测点设置考虑不周。将沉降观测点设置在±0以上,致使基础完成后无法测定初次高程,造成建筑物最终沉降量数据不完整。 (3)沉降观测点设置不规范。如材质刚度差,出墙面尺寸过大、过小,测点松动、漏放等,严重影响沉降观测数据的真实性。 4.3防治及监控措施 (1)监理人员在开工前要认真审核施工图。沉降观测点必须设置在±0以下。如室内外高差过小,不能满足最终沉降量要求而必须设置在±0以上时,应在±0以下增设临时观测点,待后将沉降数据过渡到正式测点上,以保证沉降数据的完整。 (2)基础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对沉降观测点设置是否规范,应认真进行检查。基础分部完成后,应及时测定初次高程。 (3)主体及装饰施工阶段,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沉降观测。同时要做好观测点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应采取补救措施。每次沉降观测记录,均应经监理人员复核、签认。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均应对沉降观测测量记录进行核查或抽查。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依据:(一)、在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四)、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五)、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六)、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七)、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八)、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九)、施工组织设计;(十)、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五、开工有效期及延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既不按时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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