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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之前,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到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以改善食品的质量、...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添加剂的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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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2)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3)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4)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5)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6)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第(4)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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