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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寻衅滋事,是指无事生非寻求刺激或者故意找茬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故意伤害一般是在一定因由驱动下斗殴打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打斗的起因或者动机不同。从你所述来看,本案是为了争夺摊位而引起的打斗,因而更符合持械聚众斗殴及故意伤害,至于按什么罪名追究责任,则取决于伤者的伤情,造成重伤的会按照故意伤害定罪,如果伤的比较轻的,会按照聚众斗殴追责。你们所能做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公安机关按照重罪追责;二是在起诉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赔偿。随着刑事程序的推进,对方如果希望轻判,你们会得到赔偿的。数额在于双方协商,依据主要看医药费、伤残等级等情况。时间大概悔罪半年左右。必要时,你们应聘请律师协助你们维权。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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