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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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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公告发布前住宅改非住宅按非住宅补偿1、拆迁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非住宅用房补偿:(一)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住宅用房的;(二)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两年已改为非住宅用房,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2、2005年底前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享优惠区位由高到低面积多“送”8平方米二、在2020年年底前,对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住宅房屋实行以下优惠政策:1、由高区位到低区位安置的,每套住宅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结算价格;2、偿还面积与被拆迁面积相等部分,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偿还面积超过原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类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同类商品房价格结算;3、如被拆迁的房屋不成套,则还建房的厨房、厕所、阳台不计算安置面积,只按重置价格结算;4、拆除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擅自搭建的住宅房屋,其拆迁补偿仍视为有产权的房屋予以安置。三、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也可获补偿四、拆除公有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货币安置房屋承租人:(一)承租期5年以内的,支付补偿款的20%;(二)承租期超过5年,不满10年的(含10年),支付补偿款的30%;(三)承租期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含15年),支付补偿款的40%;(四)承租期超过15年的,支付补偿款的50%。承租期是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连续租赁的,租赁期可连续计算。低保户不足36平方米的房屋被拆除产权调换房不小于36平方米五、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下同)的被拆迁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承租人,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的成套房给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居住,并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房改;拆迁前承租人符合享受廉租待遇的,廉租待遇不变。(二)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保证被拆迁人在低区位地段购买到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在低区位地段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实行安置,差价由拆迁人贴补,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六、土地征收的补偿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焦作市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2013年2月起执行。同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本次调整范围是焦作市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共计1808个行政村、4个农场等其他权属单位,测算总面积为369116.59公顷。共划分70个区片,较上一轮217个区片,减少了74%。调整后,焦作市最高征地价格达15万元/亩,较上轮最高价11.6万元/亩相比,提高幅度为29.3%;最低征地价格为3万元/亩,和上一轮征地区片最低价2.05万元/亩相比,提高46.3%,全市平均提高幅度为25.93%。据介绍,焦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自2012年5月份启动到11月份结束,历经半年时间,通过外业调查、区片划定、价格测算、区域平衡等阶段,对2009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成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顺利通过省专家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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