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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3、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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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4)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时间。只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死亡,利害关系人必须向失踪人员的住所地或者最终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员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寻找失踪人员公告期届满仍无失踪人员生存消息的,可以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日期为失踪人员死亡的时间。这样的例子,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必要,只要有关部门的证明即可。
破产宣告条件有哪些: (1)不能清偿债务且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能清偿债务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能一次性全部履行债务,还间断地履行债务,但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时,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确实已经达到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但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时,也不能宣告破产。达成和解协议是法律赋予债务人、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在事实生活中,宣告破产并不一定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债权的最佳途径,只能说宣告破产是“最后的选择”。所以,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就清偿债务寻找出一条较好的途径,那么,和解协议显然是中止破产程序,采取其他措施的较积极的选择。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意选择,是中止破产程序的条件,不管债务人是故意还是没有能力履行和解协议,都违背了订立和解协议的初衷,都是对和解协议的否定。所以应恢复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第21条规定的情形的。这些情形主要有:财产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企业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这些行为不仅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整顿期是和解协议规定的债务人实现协议目的的时间界限。如果在些期限内不能达到协议目的,就是不能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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