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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政策。企业应...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正当理由:①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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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房地产投资、合资的,投资、合资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或者作为合资条件,将房地产转让给投资、合资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公司以开发建设完成的房地产价格入股,投资新成立的生产型企业××公司与受让公司共担风险和利润,不仅启动了生产项目,盘活了企业资产,而且可以依法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1、考虑能否通过变通途径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如果可以通过多次转让,或者其他途径能以明显低价转让即可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2、考虑能否实现纳税递延。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也就是说让前述情形推迟出现,即可实现纳税递延。 3、在就是从取得股权的成本及税费上考虑,能否将扣除额增大,从而降低计税金额。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公司以其开发建设完毕的不动产作价入股,投资到新设立的生产型企业某某公司,与受让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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