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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不同的。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二审只要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明确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确有错误,方可开始再审程序。 3、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时间不同。二审是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追诉时效以外,没有期限限制。 4、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不同。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案件,既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亦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______书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错、漏的原字名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 现更正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______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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