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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那么拘役的事业工作人员处分有哪些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一、总结一: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不开除,交通肇事罪除外。) 1、判处拘役、管制的可以不开除。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2、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开除。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总结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开除。(醉驾亦开除)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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