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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逃逸11年有可能判死刑。《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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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在不明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存在两个罪名中的一个: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刑10年以上。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区分上述界限时,有以下事实是值得考虑的。 1.案件的起因。行凶案件是怎样起来的,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素来有仇恨引起的,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这些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被告人有没有产生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的关系怎样。是好还是一般,或是素不相识,或是多年的仇人。这也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认定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思想基础。如果平时关系很好,由于一时口角发生殴打,一般情况下,杀人的可能性小。如果是仇人见了面争斗起来,俗话说,“仇人见面,分外眼红”,那么,杀人的可能性就较大。 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本原因是由于在中国境外存在着利润巨大的藏羚羊绒及其织品贸易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藏羚羊绒及其织品贸易并未得到有效打击和制止,而这恰恰是盗猎分子疯狂猎杀藏羚羊的根本原因.这可从以下几方面看得十分清楚:1、盗猎分子猎杀藏羚羊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藏羚羊绒.到目前为止,中国所逮捕的所有盗猎分子的供词都证实了这一点.另一方面,由于藏羚羊肉寄生虫很多、藏羚羊皮制革性能差等原因,还不存在对藏羚羊肉、皮、头骨、角等的贸易性开发利用,中国境内也没有藏羚羊及其产品的需求市常在所有盗猎藏羚羊现场都可以看到大量遗留的藏羚羊尸体、头骨、角,而取绒后被丢弃的大量藏羚羊皮则在其它许多地方被发现,可充分证明获得藏羚羊绒是引发大肆猎杀藏羚羊的根本目的.2、藏羚羊绒贸易给盗猎分子带来巨额利润.大量藏羚羊被猎杀取绒后,一部分绒被走私分子藏夹在棉被、羽绒服中或藏匿在汽油桶、车辆和羊绒中,蒙混通过中国西藏的樟木、普兰等口岸出境;而另一些走私分子则人背畜驮到边境秘密交易点进行交易.在中国境外,1公斤藏羚羊生绒价格可达1000―2000美元,而一条用300―400克藏羚羊绒织成的围巾价格可高达5000―30000美元.如此高额的利润,进一步刺激了盗猎分子欲望,并使他们有条件获得更有效的武器和装备,用于大肆屠杀藏羚羊.毫无疑问,这还进一步加大了中国实施打击行动的难度.3、中国从来没有利用藏羚羊绒的传统习俗,至今也没有藏羚羊绒及其产品的消费市常盗猎分子所获藏羚羊绒,最终都是在中国境外转换成资金或他们所需的物资.综合分析上述实际情况,国际上许多关注藏羚羊保护的组织、人士和我们得出的结论都是一致的:正是由于在部分国家和地区一直存在着藏羚羊绒加工及贸易,并由此给盗猎分子带来丰厚的收益,刺激盗猎活动愈演愈烈,直至威胁藏羚羊的生存。
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关键看案情。如果被刑事拘留,建议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详细了解涉嫌的准确罪名和案情,针对案情确定辩护方案,向司法机关提交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具有程序复杂多变的特点,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侦查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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