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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
一、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处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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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负有平等的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的的负担具有强制性和无条件性。 (2)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主要以三个因素为依据: 1、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对抚养费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司法解释为: (3)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月总收入的20%到30%比例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4)支付方法视职业情况而定,一般应定期给付,如父母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或年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支付。 (5)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要的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你好咨询人,关于孩子抚养权应当依据下列规定来处理。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请具体来点咨询。
一、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处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后,抚养关系仍然可以变更,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及子女自身的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出于对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法律允许离婚夫妇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具体包括两种方式: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双方达不成协议或者只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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