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一)未依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四)其他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79人已浏览
1,123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2,6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