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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组织清算或者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
一、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二、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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