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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因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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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必须实施了卖淫、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惩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投身或者,并处。
我国刑法对传播性病罪的处罚: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传播性病罪是指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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